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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成果

自願性加強減緩行動 究竟為全球減碳帶來多少影響?
發布日期: 
109-07-13
類  別: 
智慧節電
詳細內容: 
33
如何擬定具有減緩效果的政策與措施,以及減緩影響的預估方法、績效管理,將成為大家在巴黎協定時期,一項相當重要的課題。
文/盧裕倉

  去年,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(UNFCCC)馬德里會議對《巴黎協定》第6條(主責碳交易和其他形式的國際合作機制)運作規則懸而未決,對於熱衷、關注氣候變遷領域議題的專家而言,無疑是一個重大打擊。而且,這個打擊力道完全不亞於2000年海牙會議對京都議定書運作規則談判破裂,以及2009年哥本哈根談判的失敗,對氣候變遷運動人士所造成的「情感」傷害,無法言喻。

  為何UNFCCC締約方在面對強大的暖化科學證據及溫室氣體減量壓力之下,仍然有「裹足不前」的現象?事實上,在大環境如此嚴峻的狀況下,對於UNFCCC過往做些回顧與檢討,是有其必要性。

 

國際氣候治理基礎:自願性減緩行動

  談到UNFCCC長期使用的減碳治理架構,不能不提「自願性加強減緩行動」這個概念。在2011年的南非德班會議中,當國家為後京都時期機制(post-Kyoto Mechanism)(也就是2012-2020年期間,《京都議定書》第一承諾到期之後,《巴黎協定》正式被實行之前)激辯時,便定調之後各締約方的減緩及調適行動皆屬自願性,並未具有法律約束力。如此概念也成為《巴黎協定》的協商基礎。

  根據規定,參與自願性加強減緩行動的已開發國家締約方,必須每兩年向UNFCCC遞交一次兩年期報告(Biennial Report, BR),其中,各國必須評估「政策與措施」(Policies and Measures, P&Ms)影響,也就是以2015年為基準年,盤算至2020年,一項政策措施所能減緩的溫室氣體排放量。目前各國已第4次提交兩年期報告(Fourth Biennial Report, BR4),UNFCCC也已針對第3次的提交,完成技術審議。
來瞧瞧第3次的報告(BR3),相較於前兩輪BR1及BR2,各國所提之政策與措施,總計影響力有沒有比較大?以整體數量來看,各國在BR3提出的減量項目平均年成長了21%;而所有BR3中被認定具有影響力的計畫,與BR2和BR1相比,年成長率更是達12%,看起來各國的提案有越來越完整的趨勢。

 

自願性減緩行動實行多年 成效大不大?

  不過,這樣的減緩幅度究竟有多大呢?以部分締約方在預估政策與措施的影響上,用「政策群組」方式為例,BR3中報告的排放量減少預估為14億噸溫室氣體。轉身來看台灣2018年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冊報告,我們2015年的排放量將近29億噸,能源部門燃料燃燒大概占了26億噸。而按照往年國際能源總署(IEA)相關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計,台灣的排放占全球總量約0.7~0.8%左右。

  再來與BR3比對一下,上述政策與措施在2020年大約可以減少台灣2015年一半的總溫室氣體排放量,占比在IEA的碳排放估算裡僅0.35~0.4%左右,整體來說,效果並不彰。不過,可能也是因為UNFCCC對於各國政策與措施影響力的計算上,並沒有提供一致的方法學,才會造成如此落差。
不得不說,溫室氣體減量對於一個國家而言,必須投入相當多的資金、人力、技術等。但很多時候各國投入許多資源,溫室氣體卻可能因為經濟需求主導下,不升反降,這也點出如何擬定具有減緩效果的政策與措施,以及減緩影響的預估方法、績效管理,將成為大家在巴黎協定時期,一項相當重要的課題。

資料來源: PEOPO公民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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